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0560号
原告:廖金星,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
原告:陈亚娟,女,198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浙江省临安市。
被告:阜阳市红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金星、陈亚娟与被告阜阳市红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廖金星、陈亚娟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廖金星、陈亚娟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樊 燕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董志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