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辽县民一初字第00002号
原告:韩宗良,男,195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辽阳县人,现住辽阳县。
被告:陈纪东,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辽阳县人,现住辽阳县。
被告:海城市乐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二一九路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宗良与被告陈纪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宗良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韩宗良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宗良撤诉。案件受理费605元,退还原告韩宗良。助理
审判员 高 昂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杨美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