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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亳民一终字第00802号

吴怀林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怀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8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怀林,男,195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师松岭,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010824046。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地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中路。

负责人:王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郑夫华,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小强,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0110966725。

上诉人吴怀林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以下简称工行亳州分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0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怀林的委托代理人师松岭、被上诉人工行亳州分行的委托代理人郑夫华、王小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经本院审判会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03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程 斌

代理

审判员 刘 强

代理

审判员 彭 亮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孟艳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