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8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怀林,男,195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师松岭,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010824046。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地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中路。
负责人:王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郑夫华,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小强,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0110966725。
上诉人吴怀林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以下简称工行亳州分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0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怀林的委托代理人师松岭、被上诉人工行亳州分行的委托代理人郑夫华、王小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经本院审判会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03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程 斌
代理
审判员 刘 强
代理
审判员 彭 亮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孟艳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