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180号原告韦某某,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朱某某,女,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韦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 涛
人民陪审员 朱宝发
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于凯 百度搜索“”
韦某某诉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180号原告韦某某,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朱某某,女,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韦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 涛
人民陪审员 朱宝发
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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