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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0180号

韦某某诉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韦某某,朱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180号原告韦某某,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朱某某,女,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韦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 涛

人民陪审员  朱宝发

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于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