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0018号
原告:黄卫,女,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姚洪波,西安市新城区胡家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强文,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卫与被告陈强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卫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卫撤回起诉。诉讼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黄卫负担。
审判员 刘淑芳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