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1203号罪犯李雨松,男,199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高县人,文化程度高中,现在四川省新源监狱服刑。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2日作出(2009)翠屏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雨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4作出(2009)宜中刑一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止于2016年8月8日。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10月14日作出(2011)成少刑执字第7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减刑后刑期止于2015年8月8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新源监狱于2013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雨松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91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行通知书、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考核奖罚罪犯日记载表、考核积分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雨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雨松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O一四年十一月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邱 寒
审 判 员 胡开江
代理
审判员 秦 红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曹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