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黄民初字第1698号
原告:缪某。
委托代理人:陈新利。
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某诉被告何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缪某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缪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缪某负担。
审 判 员 韩 鸿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阮馨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