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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黄民初字第1698号

缪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5-04-23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缪某,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黄民初字第1698号

原告:缪某。

委托代理人:陈新利。

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某诉被告何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缪某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缪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缪某负担。

审 判 员  韩 鸿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阮馨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