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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71-4号

陈加财与芦学平、孟庆凯等劳务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加财,芦学平,孟庆凯,诸城市鼎力钢结构有限公司,潍坊元亨置业公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71-4号原告陈加财。被告芦学平。被告孟庆凯。被告诸城市鼎力钢结构有限公司。被告潍坊元亨置业公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芮延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加财与被告芦学平、孟庆凯、诸城市鼎力钢结构有限公司、潍坊元亨置业公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潍坊元亨置业公司有限公司在潍坊银行盛世支行开户的80×××60账号中的存款1100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江波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