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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滑刑初字第572号

段胜奇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传授犯罪方法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5-11-22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滑刑初字第572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胜奇,又名段某甲,男,1966年03月04日出生。1991年2月6日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告人段胜奇于2012年5月11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在逃,2012年6月18日投案自首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6月19日被监视居住,2012年8月18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山西省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8月24日孝义市公安局将被告人段胜奇移送滑县公安局并被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传授犯罪方法罪于2012年9月24日经滑县人民检察批准,于次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辩护人岳康民,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滑县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2)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胜奇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胜奇及其辩护人岳康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12日晚,被告人段胜奇伙同段某乙(已判刑)将20000枚雷管藏匿到段某乙家后面的地里。之后,被告人段胜奇又指使段某乙与准备购买雷管的聂某某(已判刑)电话联系交易,并谈妥交易雷管20000枚。2006年11月13日晚,在滑县赵营乡粮所门口,濮阳警方将准备接头交易雷管的段某乙抓获,意欲交易的20000枚雷管被查获并销毁。2006年11月24日晚8时许,在滑县赵营乡玉庄村附近,被告人段胜奇伙同邹某某(已判刑)将6480枚火雷管、0.5公斤黑火药、0.5公斤黄色起爆药、1公斤红色起爆药及15公斤疑似硝酸铵等危险物品,装到一辆豫J719**桑塔纳轿车上。之后,邹某某和段胜奇雇佣的司机李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该车准备将上述爆炸物品运往山西,当该车行驶至赵营集北街时,被赵营派出所民警查获。案发后上述爆炸物品已被公安机关销毁。2010年5、6月份,被告人段胜奇在安阳市南郊一废弃化工厂内,传授杨某某、王某某(均刑拘在逃)电雷管制造技术,并收取杨某某、王某某人民币五万六千元。2012年6月18日被告人段胜奇主动到滑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该起犯罪事实。被告人段胜奇向公安机关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认定第一起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段胜奇供述和辩解,证人段某乙、聂某某的证言,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濮中刑二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段某乙抓获的经过说明、所卖雷管两万枚被当场缴获的证明;滑县赵营派出所出具获段某乙放置的雷管三箱共计两万支,已封存并交滑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按规定处理的证明、滑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2006年11月14日配合排爆专家将两万枚雷管销毁的证明;现场收缴雷管及现场销毁雷管照片。认定第二起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段胜奇的供述,证人邹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滑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滑县公安局赵营派出所及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滑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安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销毁证明,制造雷管工具、作案车辆及雷管照片,爆破现场图照,河南省公安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认定第三起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段胜奇的供述,证人段国利的证言,滑县公安局出具的提取证明及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滑县人民法院(1991)法刑字第005号、(2007)滑刑初字第132号、(2007)濮中刑二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滑县公安局投案证明,立功情节证明,段胜奇在逃证明,被告人段胜奇的户籍证明。上述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胜奇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传授制造爆炸物品的方法和技术,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且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使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段胜奇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第三起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段胜奇能向公安机关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段胜奇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为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段胜奇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段胜奇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贾 佳

审 判 员  和晓璞

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振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