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85号原告谭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廖德英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韦明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