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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85号

谭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谭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85号原告谭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廖德英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韦明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