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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谢民一初字第00120号

马某某与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应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谢民一初字第00120号

原告:马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应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宋成凤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泽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