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谢民一初字第00120号
原告:马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应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宋成凤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泽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