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东民初字第4号原告郭顺合,男,1965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郭运井,男,成年,汉族,农民。被告刘新堂,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顺合与被告郭运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4日以双方正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顺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