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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东民初字第4号

郭顺合诉郭运井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顺合,郭运井,刘新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东民初字第4号原告郭顺合,男,1965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郭运井,男,成年,汉族,农民。被告刘新堂,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顺合与被告郭运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4日以双方正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顺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