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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执字第207号

林兰香、王有威等与广西南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兰香,王有威,王芸,广西南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林兰香。申请执行人王有威。申请执行人王芸。被执行人广西南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主路21号。法定代表人黄志孙,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276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广西南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全军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