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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行初字第10号

陈连兵与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连兵,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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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市新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新行初字第10号原告陈连兵。被告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郁州南路90号。法定代表人陶绪言,该单位支队长。

原告陈连兵不服被告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公安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原告陈连兵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1月2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连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素平

代理

审判员  杨 路

人民陪审员  刘国华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小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