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镜民一初字第00731号
原告:徐鹂,女,1964年12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文,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文静,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浩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仲伟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鹂与被告安徽浩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鹂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浩成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徐鹂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安徽浩成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宁攸文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 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