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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临民初字第251号

钱贤豹与林良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钱贤豹,林良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临民初字第251号

原告:钱贤豹。

委托代理人:李英炜。

被告:林良兵。

原告钱贤豹为与被告林良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钱贤豹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贤豹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贤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贤豹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叶再颂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余燕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