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临民初字第251号
原告:钱贤豹。
委托代理人:李英炜。
被告:林良兵。
原告钱贤豹为与被告林良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钱贤豹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贤豹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贤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贤豹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叶再颂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余燕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