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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终字第00042号

上诉人郝保山、张春华与被上诉人石法宝及原审原告谢俊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郝保山,张春花,谢俊莲,石法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终字第000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郝保山,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花,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法宝,男。委托代理人孙晓飞,山西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审原告谢俊莲,女。

上诉人郝保山、张春华与被上诉人石法宝及原审原告谢俊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屯留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2)屯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郝保山、张春华,被上诉人石法宝的委托代理人孙晓飞,原审原告谢俊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屯留县人民法院(2012)屯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屯留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罗建华

代理

审判员  郭天义

代理

审判员  成艳梅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魏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