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终字第000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郝保山,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花,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法宝,男。委托代理人孙晓飞,山西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审原告谢俊莲,女。
上诉人郝保山、张春华与被上诉人石法宝及原审原告谢俊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屯留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2)屯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郝保山、张春华,被上诉人石法宝的委托代理人孙晓飞,原审原告谢俊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屯留县人民法院(2012)屯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屯留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罗建华
代理
审判员 郭天义
代理
审判员 成艳梅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魏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