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266号原告吕某���,女,生于1988年3月24日。被告何某某,男,生于1975年2月20日。委托代理人邓银发,邻水县鼎屏旭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戚祥平二Ο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蒋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