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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邻水民初字第266号

吕某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吕某某,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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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266号原告吕某���,女,生于1988年3月24日。被告何某某,男,生于1975年2月20日。委托代理人邓银发,邻水县鼎屏旭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戚祥平二Ο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蒋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