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海法舟特字第10号
申请人:龚养��,女,195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系夏信毫之妻,住岱山县。
委托代理人:齐满成,男,196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申请人龚养青申请宣告夏信毫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龚养青向本院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称:2013年9月23日4时30分左右,“浙岱渔02357”船航行至186海区4小区时夏信毫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已无生还可能,故请求依法宣告其死亡。经查:夏信毫,男,195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号,公民身份号码。2013年9月23日4时30分左右,夏信毫就职的“浙岱渔02357”船航行至186海区4小区时,夏信毫失踪,至今下落不明。经岱山县公安局罗家岙边防派出所、岱山县衢山镇人民政府证明已无生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10���23日发出寻找夏信毫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夏信毫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夏信毫因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且本院公告寻找亦无果,故对申请人龚养青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夏信毫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李方方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陈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