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霍刑初字第00052号

曹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当事人
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霍刑初字第00052号公诉机关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男。因涉嫌本案于2012年10月12日向霍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2012年10月14日由霍邱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执行刑事拘留,2012年10月25日经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1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近亲属王某某,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2日14时49分,被告人曹某驾驶皖K629**号重型货车,在霍邱县冯井镇火石山孟庆贵料厂内倒车时,撞到站在皖10/B30**号变型拖拉机旁边的王某某,致王某某头部撞到皖10/B30**号变型拖拉机上,王某某当场死亡。另查明:被告人曹某于事故发生后主动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到现场处理。案发后,皖10/B30**号变型拖拉机驾驶员朱某补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13500元;在诉讼过程中,经调解被告人曹某及其近亲属补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12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霍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曹某归案的“情况说明”;霍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霍)公(刑)鉴(医)字(2012)第25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证明死者王某某所受损伤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霍邱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事故赔偿调解协议书及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被告人曹某的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调取的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拖拉机行驶证及其驾驶人、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曹某及其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的“民事补偿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证人朱红、陈玉琴���徐玲侠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事故,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王某某死亡的结果,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情节较轻。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曹某于事故发生后能及时自行通过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和自愿认罪,可视为自首,且在诉讼过程中,补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栗 明

审  判  员 熊大成人民 陪 审员 申玉华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代) 朱凤胜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