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商初字第21号
原告:烟台都市置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三道街***号。
法定代表人:栾运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福荣,山东鑫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光,女,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张寿发,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都市置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光、被告张寿发为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24日以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而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都市置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都市置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9元,由原告烟台都市置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董海涛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鹏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