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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芝商初字第21号

烟台都市置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吴光、张寿发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8-01-10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烟台都市置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吴光,张寿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商初字第21号

原告:烟台都市置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三道街***号。

法定代表人:栾运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福荣,山东鑫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光,女,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张寿发,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都市置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光、被告张寿发为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24日以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而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都市置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都市置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9元,由原告烟台都市置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董海涛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鹏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