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寿民一初字第00006号
原告:荣某,1984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代理人:赵克武,安徽省寿县丰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某,1980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荣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荣某负担。
审判员 刘云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