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083号
原告:赵某某。
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赵某某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赵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赵某某承担。
审判员 黄军峰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雷亚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083号
原告:赵某某。
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赵某某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赵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赵某某承担。
审判员 黄军峰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雷亚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