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正民初字第083号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083号

原告:赵某某。

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赵某某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赵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赵某某承担。

审判员  黄军峰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雷亚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