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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钢行执字第6号

莱芜市国土资源局执行裁定书49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4-11-13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莱芜市国土资源局,展淑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C}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钢行执字第6号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鲁中西大街61号,组织机构代码:00435666-1。法定代表人赵山臣,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东,男。被执行人展淑婕,女。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展淑婕违法占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4月13日以被执行人展淑婕未经批准,于2010年11月占用颜庄镇牛马庄村耕地1666平方米建养牛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所占位置不符合颜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了莱国土资罚字[2012]第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处罚内容是:责令一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对非法占用的1666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33320元。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举行了执行听证会,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张东、被执行人展淑婕到会各自充分发表了意见。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莱国土资罚字[2012]第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2年4月13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展淑婕。被执行人展淑婕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莱国土资罚字[2012]第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展淑婕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月4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展淑婕必须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莱国土资罚字[2012]第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规定的内容;

三、被执行人展淑婕在上述期限内如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审 判 长  杜 伟

审 判 员  谢继贤

代理

审判员  亓玉红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