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诉保字第6号申请人李孝芬,女。被申请人江苏海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薛建荣。
申请人李孝芬因江苏海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薛建荣担保,向其借款700万元到期未还,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海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薛建荣的财产840万元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孝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江苏海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薛建荣的财产840万元进行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麒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