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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诉保字第6号

申请人李孝芬与被申请人江苏海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薛建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孝芬,江苏海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薛建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诉保字第6号申请人李孝芬,女。被申请人江苏海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薛建荣。

申请人李孝芬因江苏海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薛建荣担保,向其借款700万元到期未还,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海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薛建荣的财产840万元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孝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江苏海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薛建荣的财产840万元进行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麒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