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大悟民初字第00102号原告胡锡军。被告雷文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锡军与被告雷文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锡军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锡军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锡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锡军承担。
审判员 郭 梅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菊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