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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大悟民初字第00102号

胡锡军与雷文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4-06-12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锡军,雷文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大悟民初字第00102号原告胡锡军。被告雷文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锡军与被告雷文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锡军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锡军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锡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锡军承担。

审判员 郭 梅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菊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