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5号
原告:王志永。
被告:赵春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永诉被告赵春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永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志永负担。
审判员 杨建英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海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