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3)霍刑初字第00017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
负责人:刘某某诉讼代理人:韩成刚,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
被告人:霍邱县XXX限公司。
负责人:裴某某
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某,因犯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2年7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第三人陶某某,系朱某某女婿。被告人朱某某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8日作出(2012)霍刑初字第002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某某犯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以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2012)霍刑初字第002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霍邱县XXX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六刑终字第0016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为原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该案发回本院重审。重审期间,本院依职权追加陶某某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成刚,被告人朱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霍邱县XXX公司负责人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陶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诉称:中国联通北京——南昌国家一级干线光缆线路途经霍邱县龙潭镇境内,该线路承载沿途省际通信业务及国防备用业务,受法律保护,六安联通公司承担上述光缆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为保护公用通信设施免遭损害,六安联通公司在霍邱县XXX公司院内、工厂门口均设置明显标志。被告人朱华某某雇于霍邱县XXX公司,于2011年11月11日7时40分,在该公司干活期间,无视上述明显警示标志,施工挖断光缆,导致信息中断总计时长280分,造成沿途各省市通信受阻。挖断光缆修复费用经霍邱县低格认证中心鉴定,直接造成中国联通公司北京至南昌国家一级干线沿途各省市通信受阻280分钟,经霍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直接造成修复费用损失价值44822元。朱某某不论是受雇霍邱县XXX公司,还是受雇陶某某,霍邱县XXX公司也有一定责任,朱某某从事雇佣活动时挖断联通公司光缆,因此,除依法追究被告人朱某某的刑事责任外,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第三人应当共同承担赔偿经济损失44822元的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霍邱县XXX公司在庭审中辩称:本案中是陶某某出售太阳能给裴承斌,并按照裴某某的要求为办公楼安装太阳能,整个事项是包工包料的。裴某某与陶某某之间只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而陶某某与朱某某之间系雇佣关系。霍邱县XXX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告人)朱某某对附带民事诉讼当庭辩称:其是女婿陶某某叫去为霍邱县XXX公司院内干活挖水沟的,女婿讲每天给100元工资,干活时不慎将联通公司在该院内的地下光缆用铁锹挖断,造成的损失自己无力赔偿。第三人陶某某未到庭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霍邱县XXX公司裴承斌找销售太阳能热水器的陶某某为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因用水需要在地下埋设管道连接厂区院内的水源。2011年11月11日7时40分许,朱华云根据第三人陶某某的安排在龙源乙炔厂院内挖水沟时,不慎将联通公司通过该院内的地下光缆主线路中的一根绿色备用管道用铁锹挖断,接着又用铁锹将其中的一根蓝色光缆挖断。造成中国联通公司北京至南昌国家一级干线沿途各省市通信受阻280分钟,经霍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直接造成修复费用损失价值为44822元。另查明:霍邱县XXX公司已在霍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但没有进行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霍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时间、现场地点、方位及状况等。2、霍邱县价格认证中心(霍)价认字(2012)42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霍邱县公安局鉴定聘请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证明涉案被毁光缆修复费用的价值为人民币为44822元。3、霍邱县公安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朱某某过失损坏公用电信光缆使用的铁锹。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的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证明刘全顺系该分公司负责人。5、霍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证明”,证实霍邱县XXX公司已在该局进行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但没有进行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6、牛某某证言,证明和朱某某在龙潭镇的一个在建的乙炔厂里干活挖地沟时,朱某某用锹将光缆挖断的情节。7、李某某证言,证明联通公司人员赶到发现,联通公司地下的三条光缆管道被挖出,蓝色管道里面光纤上面的黑色保护皮有六条被锹剁断的痕迹。8、裴某某陈述,证明陶某某为其办公楼安装热水器,因办公在院内西北边,水源在院内的东南边,热水器用水需要在地下埋设管道连接水源,“岗子”就找来两个工人挖沟埋设管道,在挖沟的时侯,其中一个工人将地下联通光缆挖断。9、王某某证言,证明其赶现场时,看见绿色的保护管和蓝色的保护管被挖断了的情节。10、陶某某陈述,证明是乙炔气厂老板裴承斌让其找工人在厂院内挖沟埋设自来水管的情节。11、孙某某证言,证明其在参加光缆抢修的过程中,发现绿色光缆保护管、蓝色光缆保护管、被挖断了;黄色光缆保护管没有被挖断的情节。12、许某某才证言,证明联通公司的地下光缆,是被一个在乙炔厂院内挖水沟的工人给挖断了的情节。13、被告人朱某某供述,其女婿陶某某叫我到乙炔厂里帮他干活。我的主要任务是在厂内的院子里挖沟埋水管子,在挖水沟时将通信电缆挖断了的事实与情节。14、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12)霍刑初字第00281号刑事判决书,对本案相关的事实及证据,已予以确认。并对被告人朱某某犯犯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以证据,经庭审质证,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霍邱县XXX公司从第三人陶某某处购买太阳能热水器,从日常交易习惯看存在负责安装交付使用的附随义务。第三人陶某某与霍邱县XXX公司之间是承揽关系,被告人霍邱县XXX公司作为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任并不存在过失。被告人朱某某受第三人陶某某的雇佣,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损坏了他人财产,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依法应予支持。霍邱县XXX公司作为定作人,在本案中无明显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第三人陶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被毁光缆修复费用人民币44822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款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霍邱县XXX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潘贤俊
审 判 员 周遵江人民 陪 审员 申玉华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代) 张 丁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