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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东执民字第85号

杨旻与阮国宝、张金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旻,阮国宝,张金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东执民字第85号

申请执行人:杨旻。

委托代理人:杨能,浙江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飞虎,浙江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阮国宝。

被执行人:张金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旻与被执行人阮国宝、张金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拆迁补偿款、股权分红。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85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春光

审 判 员 杨柳艳

审 判 员 赵建耀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袁金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