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民初字第95号原告关玉香,农民。被告秦红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关玉香诉被告秦红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关玉香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关玉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玉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关玉香承担。
审判员 王润通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志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