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解民一初字第43号原告崔云飞,男,1996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焦作卫生医药学校,地址:焦作市。法定代表人韩东风,校长。被告范森,男,汉族。系焦作卫生医药学校学生。被告宋章伦,男,汉族。系焦作卫生医药学校学生。被告秦争光,男,汉族。系焦作卫生医药学校学生。被告韩佳伟,男,汉族。系焦作卫生医药学校学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云飞诉被告焦作卫生医药学校、范森、宋章伦、秦争光、韩佳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崔云飞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孙晓勇
审 判 员 周荣应
人民陪审员 邢和平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