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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解民一初字第43号

崔云飞与焦作卫生医药学校、范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崔云飞,焦作卫生医药学校,范森,宋章伦,秦争光,韩佳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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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解民一初字第43号原告崔云飞,男,1996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焦作卫生医药学校,地址:焦作市。法定代表人韩东风,校长。被告范森,男,汉族。系焦作卫生医药学校学生。被告宋章伦,男,汉族。系焦作卫生医药学校学生。被告秦争光,男,汉族。系焦作卫生医药学校学生。被告韩佳伟,男,汉族。系焦作卫生医药学校学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云飞诉被告焦作卫生医药学校、范森、宋章伦、秦争光、韩佳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崔云飞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孙晓勇

审 判 员  周荣应

人民陪审员  邢和平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