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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隆民初字第3912号

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5-01-12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隆民初字第3912号原告张某某,住隆化县。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德平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