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隆民初字第3912号原告张某某,住隆化县。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德平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畅 更多数据:
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隆民初字第3912号原告张某某,住隆化县。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德平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