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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冀刑执字第62号

陈华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华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冀刑执字第62号罪犯陈华永。现在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7日作出(2009)秦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华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2010年3月9日以(2010)冀刑二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于2012年12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河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3年1月6日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表扬五次,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的表现属实,有证人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和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华永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陈华永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至2032年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士文

审判员  张永平

审判员  齐志勉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锁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