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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民初字第00068—1号

高凤平与被告刘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凤平,刘艳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民初字第00068—1号原告高凤平,男,1958年2月7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刘艳军,男,1973年2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凤平与被告刘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艳军的工资50000元,现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艳军的工资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鹰

审 判 员  弓鸿雁

人民陪审员  寇爱则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安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