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民初字第00068—1号原告高凤平,男,1958年2月7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刘艳军,男,1973年2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凤平与被告刘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艳军的工资50000元,现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艳军的工资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鹰
审 判 员 弓鸿雁
人民陪审员 寇爱则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安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