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28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铭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青州北路。法定代表人王雪,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振。
被执行人:李永杰。申请执行人山东铭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振、李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2012)青法高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金良执行员 杨广耀执行员 张国民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晓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