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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282号

山东铭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李振、李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5-11-08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铭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李振,李永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28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铭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青州北路。法定代表人王雪,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振。

被执行人:李永杰。申请执行人山东铭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振、李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2012)青法高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金良执行员  杨广耀执行员  张国民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晓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