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催字第284号
申请人: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体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应文斌,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1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0800053/94179455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2年8月22日、出票金额100000元、出票人宁波福特恩饮水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凯森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付款行招商银行宁波慈溪支行、背书人宁波凯森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坚锋
审 判 员 邵列云
审 判 员 张南芾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龚雅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