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单民初字第2273号原告刘某,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吴某,女,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吴思亮
审判员 石长战
审判员 朱经文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房殿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