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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单民初字第2273号

刘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单民初字第2273号原告刘某,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吴某,女,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吴思亮

审判员  石长战

审判员  朱经文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房殿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