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二初字第7号原告李国军,农民。被告董浩博,农民。
原告李国军诉被告董浩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国军负担。
审判员 夏广庚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晓宇 微信公众号“”
李国军与董浩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二初字第7号原告李国军,农民。被告董浩博,农民。
原告李国军诉被告董浩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国军负担。
审判员 夏广庚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