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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二初字第7号

李国军与董浩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二初字第7号原告李国军,农民。被告董浩博,农民。

原告李国军诉被告董浩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国军负担。

审判员  夏广庚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