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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刑执字第0516号

朱世峰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4-12-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朱世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0516号罪犯朱世锋,男,现在江苏省通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5日作出(2009)熟刑初字第06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世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9月24日交付执行。2011年8月8日,本院以(2011)通中刑执字第18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3月30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于2012年12月2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认为,罪犯朱世锋自上次减刑后,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该犯在服刑期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针对罪犯朱世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朱世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世锋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3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珑珑

审判员  葛锦峰

审判员  陆海滨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陆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