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后民初字第8号原告李某某,女,1971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国营,男,1976年9月21日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1968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24日以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改英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吕柯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