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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后民初字第8号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后民初字第8号原告李某某,女,1971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国营,男,1976年9月21日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1968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24日以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改英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吕柯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