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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执字第00151号

魏华清与封秀芳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4-09-26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华清,封秀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魏华清申请执行封秀芳遗嘱继承纠纷一案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151号申请执行人魏华清,男,1968年5月4日生。被执行人封秀芳,女,1943年5月15日生。上列当事人因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的(2012)咸秦民初字第0171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内容,被执行人封秀芳应支付魏华清购房款28880元,位于咸阳市秦都区思源北路4号陕毛一厂三区31号楼2单元2层15号(东户)房屋一套归封秀芳所有。本院在执行中,封秀芳已全部支付清魏华清购房款2888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位于咸阳市秦都区思源北路4号陕毛一厂三区31号楼2单元2层15号(东户)房屋一套过户到封秀芳名下,此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岗

审 判 员  张勇锋

代理

审判员  胥保良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