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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枣民二初字第28号

董安均与刘丽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安均,刘丽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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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二初字第28号原告董安均。被告刘丽丽,枣强县王均乡李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安均与被告��丽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和解,故祁贵河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安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玉乔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新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