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二初字第28号原告董安均。被告刘丽丽,枣强县王均乡李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安均与被告��丽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和解,故祁贵河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安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玉乔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新叶 更多数据:
董安均与刘丽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二初字第28号原告董安均。被告刘丽丽,枣强县王均乡李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安均与被告��丽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和解,故祁贵河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安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玉乔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新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