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邹执字第1109号申请执行人曹兆江被执行人盛振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盛振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盛振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盛振江存款4266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美桥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洪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