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霍审行非字第00012号

霍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王昌宝、彭玉珍二人违法生育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霍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昌宝,彭玉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霍审行非字第00012号

申请执行人:霍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詹家勤,该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王昌宝。

被执行人:彭玉珍。申请执行人霍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0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霍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王昌宝、彭玉珍二人违法生育一案于2012年07月08日作出的邱征决(2012)1915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即向王昌宝、彭玉珍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50000元。本院于2013年0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霍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邱征决(2012)1915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合议庭认为该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认为,霍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邱征决(2012)19154号行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霍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邱征决(2012)1915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林章

审判员  桂皖湘

审判员  徐 可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劲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