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霍审行非字第00012号
申请执行人:霍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詹家勤,该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王昌宝。
被执行人:彭玉珍。申请执行人霍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0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霍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王昌宝、彭玉珍二人违法生育一案于2012年07月08日作出的邱征决(2012)1915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即向王昌宝、彭玉珍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50000元。本院于2013年0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霍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邱征决(2012)1915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合议庭认为该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认为,霍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邱征决(2012)19154号行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霍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邱征决(2012)1915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林章
审判员 桂皖湘
审判员 徐 可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劲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