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复民初字第1313号原告杨旺。委托代理人赵学武,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振斌。委托代理人苏志斌,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麻建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旺诉被告赵振斌、麻建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杨旺负担。
审判长 常黎霞
审判员 李玉明
审判员 王 韦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