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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复民初字第1313号

原告杨旺诉被告赵振斌、麻建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旺,赵振斌,麻建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复民初字第1313号原告杨旺。委托代理人赵学武,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振斌。委托代理人苏志斌,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麻建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旺诉被告赵振斌、麻建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杨旺负担。

审判长  常黎霞

审判员  李玉明

审判员  王 韦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