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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睢区少刑初字第8号

被告人陈海留、裘新华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陈海留,裘新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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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商睢区少刑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海留,男,42岁。辩护人刘建忠,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裘新华,男,45岁。辩护人崔海英,上海金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2)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海留、裘新华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荣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海留、裘新华及其辩护人刘建忠、崔海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海留、裘新华在商丘市睢阳区西关三环路红绿灯北约100米处路西中华塔吊租赁站盗窃电瓶两块,经鉴定价值720元。2012年6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海留、裘新华在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南段建业联盟工地上盗窃钢管七根,经鉴定价值70元。2012年6月26日晚上,被告人陈海留、裘新华在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南段建业联盟工地上盗窃恒天牌4X95电缆线45米,经鉴定价值10530元;盗���恒天牌4X50电缆线54米,经鉴定价值6804元;盗窃恒天牌4X35电缆线70米,经鉴定价值6090元。2012年6月27日夜,被告人陈海留、裘新华在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南段建业联盟工地上盗窃金水牌黑色5X6电缆线90米,经鉴定价值2700元;盗窃金水牌黑色5X16电缆线30米,经鉴定价值1800元;盗窃切割机一台,经鉴定价值170元;盗窃电焊机一台,经鉴定价值316元;盗窃施奈德牌空气开关16套,经鉴定价值5500元;盗窃电动三轮车电瓶一块,经鉴定价值28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陈海留、裘新华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董永刚等人的陈述;3、证人吴瑞常等人的证言;4、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陈海留、裘新华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海留、裘新华系��同犯罪,被告人裘新华系自首,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海留、裘新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陈海留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对电缆线的价值存在重大认识错误,应认定为数额较大。被告人裘新华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裘新华系自首,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海留、裘新华在商丘市睢阳区西关三环路红绿灯北约100米处路西中华塔吊租赁站盗窃电瓶两块,经鉴定价值720元。2012年6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海留、裘新华在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南段建业联盟工地上盗窃钢管七根,经鉴定价值70元。2012年6月26日晚上,被告人陈海留、裘新华在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南段建业联盟工地上盗窃恒天牌4X95电缆线45米,经鉴定价值10530元;盗窃恒天牌4X50电缆线54米,经鉴定价值6804元;盗窃恒天牌4X35电缆线70米,经鉴定价值6090元。2012年6月27日夜,被告人陈海留、裘新华在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南段建业联盟工地上盗窃金水牌黑色5X6电缆线90米,经鉴定价值2700元;盗窃金水牌黑色5X16电缆线30米,经鉴定价值1800元;盗窃切割机一台,经鉴定价值170元;盗窃电焊机一台,经鉴定价值316元;盗窃施奈德牌空气开关16套,经鉴定价值5500元;盗窃电动三轮车电瓶一块,经鉴定价值28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陈海留供述,2012年3月的一天夜,我和裘新华到三环路往北100米左右路西的一个出租塔吊的院子,盗窃电瓶两块。2012年6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我和裘新华到建业联盟工地,盗窃七根钢管。2012年6月26日晚上我和裘新华到建业联盟工地,盗窃两小捆电缆线外加两根散开的略粗的电缆线,后联系刘正才让他来家里收的电缆线,共160多斤,卖了2400元。2012年6月27日晚上,我和裘新华到建业联盟新城工地,盗窃一些散开的电缆线、一台切割机,电缆线卖给了刘正才,共80多斤,卖了800元。2、被告人裘新华的供述,2012年3月份一天晚上,我和陈海留到三环路往北100米左右路西的一个出租塔吊的院子时,盗窃电瓶两块。2012年6月份一天晚上,我和陈海留到建业联盟工地,盗窃七根钢管。过了三、四天的一天晚上我和陈海留到建业联盟新城的工地,盗窃两小捆电缆线外加两根散开的略粗的电缆线,卖给了刘正才,共170多斤,得款3200元,每人分了1600元。第二天晚上,我和陈海留去建业联盟工地,盗窃了一些散开的电缆线、一台切割机,一台电焊机,电缆线卖给了刘正才,共120多斤,卖了1100元。3、被害人朱XX陈述,2012年3月份的一天���我的在商丘市睢阳区西关三环路红绿灯北约100米处路西中华塔吊租赁站,被盗电瓶两块。4、被害人吴XX陈述,2012年6月份的一天,我们工地搭架子的钢管被盗七根。5、被害人邢XX陈述,2012年6月26日23时15分,我们建业联盟二期工程项目部门口的院子里睡觉,睡到第二天早上6时5分的时候,我发现屋子里的窗子被撬开了,屋子里的电缆线、切割机被盗,后就报警了。6、被害人石XX陈述,2012年6月27日建业联盟建筑工地南门的工地仓库被盗了5X6黑色电缆线90米左右,5X16电缆线30米左右,切割机一台、电焊机一台、施奈德牌空气开关16套。7、被害人刘XX证言证实,2012年6月27日凌晨3时许,我接到我们工地上看夜工人的电话,他说我们工地上的电缆线被盗了,后来进屋查看,发现放在地上和储藏间的电缆线被盗了。8、被害人董XX陈述证实,建业联盟新城二期是中建七局在第四建筑有限公司总包的,被盗的东西是我个人的。9、证人丁XX证言证实,2012年3月份一天下午,从裘新华家买了电瓶。10、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从裘新华处扣押钢管七根、切割机一个、电焊机一台、空气开关12套,从丁亚军处扣押蓄电池四块,已分别退还给被害人。11、照片证实,陈海留、裘新华盗窃的工地概貌、物品等。12、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6月27日6时15分,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南段建业联盟工地二期仓库300米左右电缆线和切割机等物品被盗,经商丘市公安局古宋派出所立案侦查,发现陈海留、裘新华和刘正才重大嫌疑,2012年8月16日将陈海留抓获,2012年8月22日裘新华投案。13、商丘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证实,华北牌电瓶2块,价值720元;钢管7根,价值70元;恒天牌4X95电缆线45米,价值10530元;恒天牌4X50电缆线54米,价值6804元;恒天牌4X35电缆线70米,价值6090元。金水牌黑色5X6电缆线90米,价值2700元;金水牌黑色5X16电缆线30米,价值1800元;切割机一台,价值170元;电焊机一台,价值316元;施奈德牌空气开关16套,价值5500元;电动三轮车电瓶1块,价值280元。1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陈海留1971年2月10日出生;裘新华1968年6月24日出生。(公安卷1-2页)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示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陈海留辩护人辩护的被告人对电缆线的价值存在重大认识错误,应认定为数额较大的问题。经查,电缆线价值较高,是社会公众普遍认识的,被告人陈海留是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对盗窃的电缆线销赃得款较多,不存在对电缆线的价值存在重大认识错误,通过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其盗窃数额巨大。因此,辩护人辩护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被告人裘新华辩护人辩护的被告人裘新华系自首,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裘新华于2012年8月2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因此,辩护人辩护理由充分,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海留、裘新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海留、裘新华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裘新华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部分赃物追回退还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海留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部分赃物追回退还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海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3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7日起至2018年8月16日止)。被告人裘新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22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长杨建波

审 判 员  杭德领

人民陪审员  耿文东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袁相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