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553号原告刘光明,男,汉族,住泸县玄滩镇。被告四川省泸县田巴凼煤矿,住所地泸县石桥镇农丰村。法定代表人阳作筠,系该矿矿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刘光明诉被告四川省泸县田巴凼煤矿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光明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易亚萍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左瀚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