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香法执民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谢某甲,男,汉族,1930年8月14日生,香河县钳屯乡红庙村人。被执行人谢某乙。谢某甲诉谢某乙赡养纠纷一案,香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香民初字第14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谢某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某乙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 浩
审判员 周虎城
审判员 宗海峰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