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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林民三初字第2号

林州市恒冠汽配有限公司与林州市采桑镇人民政府、林州市奥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宋庆秋、宋钊、宋现宏、宋国政、李国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林州市恒冠汽配有限公司,林州市采桑镇人民政府,林州市奥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宋庆秋,宋钊,宋现宏,宋国政,李国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民三初字第2号原告林州市恒冠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镇南采桑村。法定代表人李永峰,该公司经理。被告林州市采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林州市采桑镇南采桑村。法定代表人栗强云,该镇镇长。被告林州市奥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镇南采桑村。法定代表人宋庆秋,该公司经理。被告宋庆秋,男,汉族。被告宋钊,男,汉族。被告宋现宏,男,汉族。被告宋国政,男,汉族。

被告李国增,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恒冠汽配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州市采桑镇人民政府、林州市奥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宋庆秋、宋钊、宋现宏、宋国政、李国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林州市恒冠汽配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自愿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州市恒冠汽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3元,减半收取615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方太增

审判员  张长勇

审判员  赵媛媛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