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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初字第308号

陈忠诚与杨克贵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陈忠诚,杨克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初字第308号

原告:陈忠诚,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住仪陇县。

委托代理人:徐洁林,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克贵,男,汉族,生于1954年2月,住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忠诚诉被告杨克贵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陈忠诚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忠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忠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陈忠诚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漆家明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冯林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