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初字第308号
原告:陈忠诚,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住仪陇县。
委托代理人:徐洁林,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克贵,男,汉族,生于1954年2月,住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忠诚诉被告杨克贵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陈忠诚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忠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忠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陈忠诚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漆家明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冯林秀 关注公众号“”